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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義的法治保障
時間:2022-01-24 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朱全寶
公平正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保障。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黨的百年奮斗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強調,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法律制度、每一個執法決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精神,需要從立法、執法、司法等多個維度切實提升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獲得感,以法治保障和促進整個社會的公平正義。
建構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
堅持科學立法。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權得到擴充,地方立法數量有了較大增長,也給立法質量帶來一定挑戰。為此,需要在立法立項、立法過程和立法后質量評估等一系列程序中貫徹“科學立法”標準。如推行立法立項專家論證制度,組織科研院所的專家學者、立法司法實務部門的業務骨干等對立法項目進行科學論證,嚴把立法“第一道關口”。在立法過程中,可充分發揮立法咨詢專家庫的作用,吸納各領域、各行業的專家就立法過程中的規律性、規范性、專業性、技術性、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等問題進行論證。“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法律制定出來是否科學,最終要到實踐中去檢驗。鑒此,立法機關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立法質量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及時修改和完善有關立法。
堅持民主立法。民主立法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體現。2021年10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人大工作會議上強調:“要完善人大的民主民意表達平臺和載體,健全吸納民意、匯集民智的工作機制,推進人大協商、立法協商,把各方面社情民意統一于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之中。”為此,可通過組織立法調研、設置立法聯絡點、召開立法聽證會、公開征集意見、吸納公眾旁聽等多種方式,將各方面、各領域、各階層的意見都收集上來、吸納進來,讓公平正義在立法上得到切實彰顯。
堅持依法立法。依法立法是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必然要求。《憲法》明確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立法法》亦規定:立法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當前,以憲法為核心,由憲法相關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支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根據法制統一的要求,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不僅如此,因地方立法權的擴充,作為具有立法性質的規范性文件——規章,其體系日漸龐大,確保規章立法的合法性與合憲性將是推進依法立法的重中之重。
建立有效的執法監督體系
一是強化人大監督。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監督在國家權力監督體系中居于主導地位。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完善憲法相關法律制度,保證憲法確立的制度、原則、規則得到全面實施,要加強對憲法法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2021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提出,“加強執法司法工作監督”“持續加大執法檢查力度……聽取審議國務院關于研究處理‘一決定一法’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情況的報告”。因此,國家權力機關組織開展執法監督和執法檢查,有效促進了公正執法。
二是強化監察監督。監察監督主要是對公職人員的監督。每一個執法決定、每一次執法行為都與執法人員密切相關。隨著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監察法》的出臺,國家權力結構發生重大調整,人大主導下的“一府兩院”變為“一府一委兩院”,國家監督體系隨之重塑,監察監督作為一種新型國家監督登上憲法和法律的舞臺。《監察法》第一條即開宗明義指出: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因此,執法人員作為行使執法權的公職人員,理應納入監察監督的范圍。通過強化監察監督,促進執法人員依法文明規范執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三是強化檢察監督。檢察機關是憲法明定的“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擔負著維護國家法治統一的重任。如今,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四大檢察”法律監督新格局已然形成,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已不限于行政訴訟監督,還包含行政公益訴訟(含訴前程序)和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等行政執法監督新內容。202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披露,“行政機關回復整改率99.4%,更多問題訴前即獲解決”“針對一些行政訴訟程序空轉,深化專項監督,有效化解行政爭議6304件”。不難發現,檢察監督大大提升了行政執法監督實效,捍衛了社會公平正義。
建設有力的司法公正體系
其一,推進司法公開。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司法公開對預防司法腐敗、防止冤假錯案和維護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從審判角度而言,司法公開包含立案公開、庭審公開、執行公開、聽證公開、文書公開和審務公開等內容,尤其是審判流程公開、庭審活動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和執行信息公開,是司法公開的重點,受到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未來需要在拓展公開范圍、規范公開程序、落實公開責任、強化公開監督等層面深入推進司法公開制度建設。從檢察角度而言,需要在辦案信息發布、檢察開放日常態化、檢察聽證、檢律會商機制完善以及提升12309中國檢察網和檢察服務熱線的實效性等方面繼續努力,持續推動檢務公開。
其二,推進司法民主。司法民主貫穿司法機關的產生和司法活動的全過程。《憲法》規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這說明,國家司法機關本身即是由民主選舉產生,這是由我國的國體與政體所決定的。根據《法院組織法》和《檢察院組織法》,在司法活動中,作為司法機關內部的決策機構,審判委員會和檢察委員會均實行民主集中制,在討論決定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未來需要在司法聽證的廣泛性與實效性、人民陪審員與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完善等方面不斷充實和拓展司法民主。
其三,推進司法改革。新時代要著力推進以審判為中心、以司法責任制為核心的司法體制改革。以審判為中心要求偵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公安機關要依法規范收集、留存證據;檢察機關可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合法取證。司法責任制要求司法人員對履行審判、檢察職責中認定的事實證據、發表的意見、作出的決定負責。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從干預司法活動和插手具體案件的有關人員責任追究、非經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不受錯案責任追究等多個方面為保障司法人員依法履職、落實司法責任制奠定了基礎。
責任編輯:張緒梅 高林
執行編輯:柏堯